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行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利江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顺行初字第143号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对原告张利江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不服《强制拆除决定书》一案作出的(2015)顺行初字第143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行政判决书第6页正文正数第1行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现更正为:“《限期拆除决定书》”。审 判 长  宋 颖人民陪审员  张志良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 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