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行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利江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顺行初字第143号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对原告张利江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不服《强制拆除决定书》一案作出的(2015)顺行初字第143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行政判决书第6页正文正数第1行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现更正为:“《限期拆除决定书》”。审 判 长 宋 颖人民陪审员 张志良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 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