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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滕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83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滕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8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某及其辩护人叶永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滕某与赵鹏、陈基胜、谢宗钊(后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后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由赵鹏到水月湾沐足店为被害人王某买钟,然后将其带到加州红KTV喝酒。被告人滕某与赵鹏等人将被害人王某灌醉后带到金假期旅店105房打麻将,过程中滕某等人通过用家乡话交流及在桌底换牌的方式诈骗王某现金人民币24800元、1条黄金项链及1个黄金珠(经鉴定共价值���民币1883元)。综上,被告人滕某等人骗得财物合计人民币26683元。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滕某的供述及指认、辨认笔录;同案人赵鹏、陈基胜、谢宗钊的供述及指认、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购买首饰的相关单据;银行账户流水清单;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滕某的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滕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滕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5.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代其参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6.被告人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滕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滕燕出具的证明、谢宗钊身份证复印件、滕燕结婚证复印件,证实2015年8月10日左右,同案人谢宗钊的妻子滕燕收到滕某的妻子刘华艳交来的3000元,用于赔偿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之后滕燕与其���同案人家属一起凑钱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纳。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滕某的家属与其他同案人的家属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该事实有辩护人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滕燕出具的证明、谢宗钊身份证复印件、滕燕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滕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滕某的家属代其参与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第3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滕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不属于从犯,故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第6项辩护意见,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均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滕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健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