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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娄某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1654号原告娄某某,女,生于1979年10月30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路某,男,生于1980年7月23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得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