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娄某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1654号原告娄某某,女,生于1979年10月30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路某,男,生于1980年7月23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得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