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曹喜林、杜献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喜林,杜献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曹喜林,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杜献强,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1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坐落天津市河东区月光园12-1-2201号房屋解除查封,并将上述房屋的产权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曹喜林,所需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曹喜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爱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