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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梁军与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军,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707号原告:梁军。委托代理人:XX斌,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继东,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188号(新城国际大厦)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849594573(1-5)。法定代表人:武昌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军诉被告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军于2016年4月19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军撤回对被告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军自愿承担。审判员  许安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