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双涛,高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张双涛,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党家村*组。被执行人高陆军,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九龙村*组。申请执行人张双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货款15518元、案件受理费94元、执行费8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员 梁润恒代理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泽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