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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23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孙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孙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823刑初1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下文简称景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孙会(小名“丑妹”),女,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居住于景东县。因本案,2015年10月20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景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某1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孙会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鲁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孙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8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刘孙会到景东县漫湾镇移动营业厅专营一店缴费时,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将陈某放于柜台上的一部金色OPPO牌R7t型手机盗走。回家途中,被告人刘孙会准备更换手机卡使用该手机时,因不会打开机盖用石头砸机盖而把手机砸坏后,把手机丢弃于路边。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2248元。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孙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孙会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的损失,且其当庭自愿认罪,可给予其从轻处罚。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刘孙会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孙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以家庭困难为由,请求给予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刘孙会到景东县漫湾镇岔山街中国移动通信专营一店缴纳手机话费时,遇经营该店的赵某、陈某夫妇外出吃饭,店内无人。被告人刘孙会见陈某的一部评估价为2248元的OPPO牌R7t型手机放于收银台上,产生窃为己有之念。此间,赵某返回店内,被告人刘孙会缴费后,乘赵某不注意,拿起陈某的手机离开。后被告人刘孙会准备更换陈某的手机内的SIM卡使用该手机时,因不会正确取出SIM卡进行更换,便砸毁了该手机。被告人刘孙会归案后,赔偿陈某人民币2500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被告人刘孙会质证无异议,属合法、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孙会的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信息,其在本案前无违法犯罪记录;(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0月18日20时15分,陈某以其放在移动通信漫湾镇专营一店缴费台上的一部价值2000余元的OPPO牌R7t型手机被盗的事由,打电话向景东县公安局漫湾派出所报警。漫湾派出所民警到移动通信漫湾镇专营一店调取该店监控录像查看和走访群众后,确定被告人刘孙会系嫌疑人。次日10时许,漫湾派出所民警打电话联系漫湾镇漫湾村岔河组组长刘某,托刘某通知被告人刘孙会到漫湾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日13时许,被告人刘孙会到漫湾派出所接受侦讯;(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其妻陈某是移动通信漫湾镇专营一店的店员。2015年10月18日18时30分许,其与其妻到店对面吃晚饭。晚饭后,其先返回店内见一名三十多岁的妇女在店内等待缴纳手机话费。该妇女缴纳话费后离开。20时许,其妻返回店内发现她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界面是白色,背面是金色的OPPO牌R7t型手机被盗。其与其妻调看店内监控录像,发现其妻的手机于当日18时40分许被那名前来缴费的妇女偷走;(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其系中国移动通信漫湾镇专营一店的负责人。2015年10月18日18时30分许,其与其夫赵某到店对面吃晚饭。晚饭后,其去散步,其夫先返回店内。20时许,其回店内发现其外出吃饭前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OPPO牌R7t型手机不见了。其与其夫便调看店内监控录像,发现该手机于当日18时40分许,被漫湾镇漫湾村岔河组的小名叫“小丑妹”的妇女偷走。随后,其打电话向景东县公安局漫湾派出所报警。被盗手机于2015年7月30日以2050元进购,全国统一销售价为2498元。该手机其使用了一个多月;(5)被告人刘孙会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18日18时30分许,其到漫湾镇岔山街陈某经营的移动通信营业厅缴纳手机话费时,见营业厅内无人,一部手机放于收银台上,其产生窃为己有之念,便伸手把那部手机移至靠近其身旁的收银台外侧。此时,陈某之夫进入营业厅,其向陈某之夫缴纳话费后,顺手把那部手机拿起放入衣袋离开回家。途中,其拿出偷来的手机准备更换手机卡使用该手机时,发现该手机与其使用过的手机不同,其不会打开机盖更换手机卡。为此,其捡了一个石头砸机盖,手机遂被砸坏。后其把砸坏的手机丢弃于路下面回家;(6)一部被毁损的OPPO牌R7t型手机及相关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和照片,证实该被毁损手机由被告人刘孙会提交景东县公安局漫湾派出所。被告人刘孙会供认,该手机系其从陈某经营的移动通信店内盗取并被其砸毁的手机;(7)销售出库清单,证实中国移动通信景东县漫湾镇专营一店于2015年7月30日进购了一部OPPO牌R7t型手机,进购价为2050元;(8)鉴定聘请书、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景某2改价鉴[2015]4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陈某的OPPO牌R7t型手机被盗时的价格为2248元,估价结果已告知陈某和被告人刘孙会;(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孙会盗取陈某的手机的地点在中国移动通信景东县漫湾镇专营一店收银台上;(10)收条,证实被告人刘孙会赔偿陈某手机损失人民币25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孙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他人意志,以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由其占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孙会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刘孙会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悔罪,本院给予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刘孙会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不符,不予采纳。本院为打击盗窃犯罪,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孙会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一千元人民币。(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刘孙会退赔被害人陈娅手机损失人民币2248元(已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何锦祥审判员  吴金国审判员  苏永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