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蔡湘江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109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5年10月18日被羁押,2015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指定辩护人彭利娅,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6〕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许竞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及辩护人彭利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蔡某来到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宏奕大厦一楼的农业银行柜员机取钱,因忘记了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导致柜员机吞卡,其遂用一根塑胶带子通塞柜员机卡口想拿回自己的银行卡,但造成柜员机死机无法取出银行卡。被告人蔡某随即使用塑胶带子反复通塞其余3台柜员机卡口泄愤,最终造成该网点的4台柜员全部瘫痪死机。此时,民警带领队员巡逻至此,遂上前将被告人蔡某抓获。被告人蔡某毁坏的4台柜员机经农业银行委托相关单位维修后,维修费用共计8000元人民币。经鉴定,被告人蔡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蔡某于2015年10月18日涉嫌毁坏4台中国农业银行柜员机的行为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有偿服务通知函及报价单、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中国农业银行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提取笔录、扣押材料、就诊病历等物证、书证;证人徐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被告人蔡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彭利娅辩称被告人蔡某作案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时期,虽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处罚;蔡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为 明人民陪审员 刘 水 英人民陪审员 麦 柏 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丹霞(兼)书 记 员 黄 永 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3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