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三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钟山县公安镇新盛家电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钟山县公安镇新盛家电商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贺民三初字第35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国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邬建辉,该公司员工。被告:钟山县公安镇新盛家电商场。住所地:贺州市钟山县。经营者:贺常贤。委托代理人:董良慧,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美的公司)与被告钟山县公安镇新盛家电商场(下称新盛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新盛商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告,后于2016年3月7日自愿撤回原追加被告的申请。原告美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邬建辉、被告新盛商场的委托代理人董良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美的公司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美的系列商标(包括第5478887号“INCLUDEPICTURE”C:Usersdell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21321.png”*MERGEFORMATINET”、第5478888号“INCLUDEPICTURE”C:Usersdell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12.png”*MERGEFORMATINET”、第6765871号“INCLUDEPICTURE”C:Usersdell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28030.png”*MERGEFORMATINET”、第6765872号“美的”、第7206892号“Midea”等)最先由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注册,核准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包括:燃气灶、电饭煲、电磁炉、饮水机、电力压锅(高压锅)、电饼铛、电热水壶等)。随后,美的集团股份��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核准,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系列全部注册商标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注销。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在燃气灶、电饭煲、电磁炉、饮水机、电压力锅、电热水壶、电暖器等产品上使用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全部注册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向法院起诉维权。据钟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钟工商处字[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反映: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被告销售的假冒产品商标标识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5478887号“INCLUDEPICTURE”C:Usersdell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746.png”*MERGEFORMATINET”、第5478888号“INCLUDEPICTURE”C:Usersdell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16012.png”*MERGEFORMATINET”商标相似,该标识已侵犯原告商标权。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后经该局认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美的系列商标凭借产品的优良品质及长期、大量的宣传投入,已获得消费者的认同与喜爱,并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中“美的”及“INCLUDEPICTURE”C:Usersdell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6245.png”*MERGEFORMATINET”商标分别被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故被告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将导致美的系列商标淡化,减弱美的系列商标的显著性,以致逐渐消磨或者分散其识别性,影响美的系列商标在公众心中的印象,从而给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极大经济损失。被告擅自销售带有与美的系列商标字样的商品已构成对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严重侵犯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品牌形象,给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特诉请人民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5478887号“INCLUDEPICTURE”C:Usersdell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9035.png”*MERGEFORMATINET”、第5478888号“INCLUDEPICTURE”C:Usersdell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15671.png”*MERGEFORMATINET���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美的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公证的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于2013年12月23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复印件),拟证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被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的事实;证据2、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日出具的《商标授权书》(复印件)、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出具的《商标授权书》(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上述二公司将全部注册商标授权给原告使用,并特别授权原告对侵犯美的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有权取得相应的侵权赔偿的���实;证据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2013年4月22日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公证的第5478888号“INCLUDEPICTURE”C:Usersdell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29639.png”*MERGEFORMATINET”注册商标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注册美的系列商标,成为该商标合法所有人的事实,以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注册的全部商标转让给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的事实;证据4、2014年4月8日钟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钟工商处字[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销售侵犯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5、财物清��、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复印件)共6页,拟证明钟山县行政管理局在被告经营的店铺查处侵权产品清单及所拍摄的照片的事实;证据6、2013年4月2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出具的(2013)粤佛顺德第17482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美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证据7、2014年2月27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出具的(2014)粤佛顺德第8365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美的”品牌在2013年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品牌价值653.36亿元的事实;证据8、2013年6月30日原告与广州慧衡瑞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调查取证合同》(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商标权人授权原告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在中国地区销售侵犯其商标使用权产品的店铺进行调查取证,原告支付每家3000元的事实���被告新盛商场辩称:一、被告对所销售的产品是否是真实的美的之商标并不知情。二、被告能够提供自己合法的货物来源。基于以上理由,被告认为自己并未实施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新盛商场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贺州万好家电销售单(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所销售的产品来源的事实;证据2、贺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八步分局出具的贺州市八步区万好家电商店电脑咨询单(复印件)、贺州市八步区辉鸿家电商店电脑咨询单(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被告所销售产品虽然开具的销售单是万好家电的,但与被告联系的是辉鸿家电的经营者彭春辉,而彭春辉与万好家电的经营者彭瑞光应该是兄弟关系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5、6、7的真实性、合��性和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仅凭该证据就认定被告对原告的商品实施了商标侵权是不恰当的;对证据8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且其真实性也无法查实。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其客户与被告的名称不一致,货品名称与查获的货品、型号、数量、单价都核对不上,其次也没有货物来源公司的盖章,无法证明货物来源;对证据2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对原告所提证据的分析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2、3、5、6、7,来源合法,亦具备真实性和关联性,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4,来源合法,亦具备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8,本院认为其并不能反映客观事实,本院对其不予确认。本院对被告所提证据的分析认证:该两份证据并不能反映被告所销售涉案产品来源于贺州市八步区万好家电商店的事实,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不予确认。综合全案证据并结合双方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美的系列商标(包括第5478887号“INCLUDEPICTURE”C:Usersdell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26256.png”*MERGEFORMATINET”、第5478888号“INCLUDEPICTURE”C:Usersdell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8311.png”*MERGEFORMATINET”、第6765871号“INCLUDEPICTURE”C:Usersdell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31466.png”*MERGEFORMATINET”、第6765872号“美的”、第7206892号“Midea”等)最先由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注册,核准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包括:燃气灶、电饭煲、电磁炉、饮水机、电力压锅(高压锅)、电饼铛、电热水壶等)。随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核准,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系列全部注册商标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注销。美的系列商标凭借产品的优良品质及长期、大量的宣传投入,已获得消费者的认同与喜爱,并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中“美的”及“INCLUDEPICTURE”C:Usersdell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22093.png”*MERGEFORMATINET”商标分别被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在燃气灶、电饭煲、电磁炉、饮水机、电压力锅、电热水壶、电暖器等产品上使用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全部注册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向法院起诉维权。被告从贺州八步购进假冒原告“美的Midea”、“INCLUDEPICTURE”C:Usersdell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14945.png”*MERGEFORMATINET”注册商标的电磁炉等商品并放在店内销售,由于被告未保存好进货票据,也未做进销台账,钟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现场查扣数量计算本案非法经营额为3510元,该局于2014年3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钟工商告字[2014]13号《钟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该局于2014年4月8日作出钟工商处字[2014]13号《钟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销毁侵权商品;2、罚款人民币1000元。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请人���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5478887号“INCLUDEPICTURE”C:Usersdell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23312.png”*MERGEFORMATINET”、第5478888号“INCLUDEPICTURE”C:Usersdell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28676.png”*MERGEFORMATINET”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对美的系列商标(包括第5478887号“INCLUDEPICTURE”C:Usersdell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251.png”*MERGEFORMATINET”、第5478888号“INCLUDEPICTURE”C:Usersdell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29267.png”*MERGEFORMATINET”、第6765871号“INCLUDEPICTURE”C:Usersdell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13955.png”*MERGEFORMATINET”、第6765872号“美的”、第7206892号“Midea”等)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被核准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包括:燃气灶、电饭煲、电磁炉、饮水机、电力压锅(高压锅)、电饼铛、电热水壶等),其中“美的”及“INCLUDEPICTURE”C:Usersdell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21108.png”*MERGEFORMATINET”商标分别被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被告销售的多功能电磁炉、电热水壶与原告第5478887号“INCLUDEPICTURE”C:Usersdell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29074.png”*MERGEFORMATINET”、第5478888号“INCLUDEPICTURE”C:Usersdell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30234.png”*MERGEFORMATINET”注册商标商品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类商品,被告销售的多功能电磁炉、电热水壶上的商标“INCLUDEPICTURE”C:Usersdell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21191.png”*MERGEFORMATINET”、“INCLUDEPICTURE”C:Usersdell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3613.png”*MERGEFORMATINET”商标与原告第5478887号“INCLUDEPICTURE”C:Usersdell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30581.png”*MERGEFORMATINET”、第5478888号“INCLUDEPICTURE”C:Usersdell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31509.png”*MERGEFORMATINET”注册商标相同,且被工商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当场查获。被告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销售的多功能电磁炉、电热水壶是由原告或者原告授权的厂商生产,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因权利人美的公司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经营时间、经营地点、经营范围、侵权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需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山县公安镇新盛家电商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第5478887号“INCLUDEPICTURE”C:Usersdell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15411.png”*MERGEFORMATINET”、第5478888号“INCLUDEPICTURE”C:Usersdell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13326.png”*MERGEFORMATINET”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二、被告钟山县公安镇新盛家电商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三、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钟山县公安镇新盛家电商场负担。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春代理审判员 黄义奎代理审判员 杨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傅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