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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申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马仁元与马天六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仁元,马天六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申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仁元,男,1962年2月2日出生,回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天六,又名马天禄、马天录,男,1931年5月1日出生,回族。再审申请人马仁元因与被申请人马天六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焦民三终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仁元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互换协议有效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分家时马仁元分得争议宅基地及房屋,马天六夫妻自留一段宅基地,之后马天六夫妻与三子马仁元签订《房产互换协议书》互换产业,后双方又签订《宅基地使用权移交协议书》,并进行了公证,这是本案的基本事实。公证的《宅基地使用权移交协议书》并未否定《房产互换协议书》,原审认定房产互换协议系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无不当。依据《房产互换协议书》,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属于马天六夫妻,原审不支持马仁元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马仁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仁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