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民终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骑与李政璇与海南广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广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张骑,李政璇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民终11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广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政璇。委托代理人:周光亮,海南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骑。委托代理人:林明峰,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凌,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第三人:李政璇。委托代理人:周光亮,海南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南广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骑、原审第三人李政璇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南广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海南广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南广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上诉人海南广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曼审判员 陈杰林审判员 符敏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