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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民终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新疆锦乐开泰投资有限公司与新疆八音和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锦乐开泰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八音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终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锦乐开泰投资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新疆龙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何敏,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八音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张俊,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新疆锦乐开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八音和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新疆锦乐开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疆锦乐开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05.80元,减半收取,由新疆锦乐开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7502.9元,本院退还新疆锦乐开泰投资有限公司57502.9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 婷审 判 员  戴昀杞代理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