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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刘军与成国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成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734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成国生,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刘军与成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军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全部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