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刘军与成国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成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734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成国生,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刘军与成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军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全部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