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3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64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李某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20‰计。(利息从2013年7月21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陈某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9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在横山县雷龙湾乡财政所有土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陈某一人在横山县雷龙湾乡财政所的土地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崇江审 判 员  侯 斌代理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