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刑更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邹龙飞犯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龙飞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174号罪犯邹龙飞(曾用名邹龙宇),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四监区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龙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执行14360元,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以(2014)开执字第01292-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3)长中刑二终字第00505号刑事裁定书中关于罪犯邹龙飞罚金刑的的本次执行程序]。刑期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邹龙飞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邹龙飞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及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邹龙飞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邹龙飞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龙飞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