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房支行与史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房支行,史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8执5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房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368号。负责人杨晓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史磊,身份证号×××,女,1979年11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街205楼53号。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房支行与史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2000.43元。除查封史磊名下坐落于平房区新祥里街31号3单元7楼3门房产外,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房支行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赵 娜代理审判员 管 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