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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龙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陈子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子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龙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陈子贤,女,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龙南县。被执行钟传平,男,1956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龙南镇文化街统建楼,身份证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南县人民法院(2010)赣中民三终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传平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号(14×××96),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赖 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小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