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494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1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0000元,下余部分(含受理费)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1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张子岗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志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