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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2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淮南分公司与淮南每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尹如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淮南分公司,淮南每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尹如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2410号原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淮南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91639-1,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建路西福乐街2号楼5层。负责人:陈群,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积良,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每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974525-0,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戚建国,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超,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尹如永,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淮南每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淮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宿州建安总公司淮南分公司)与被告淮南每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天建材公司)、尹如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宿州建安总公司淮南分公司诉称:2013年6月18日,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宿州建安总公司)与每天建材公司签订《施工协议》,约定宿州建安总公司淮南分公司承包每天建材公司的消防池、实验室、管网、原材料仓库、厂房基础等全部项目。协议签订后,宿州建安总公司淮南分公司及时组织施工,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工程,并经每天建材公司验收合格。2014年9月11日,双方对工程总造价进行决算后签订《决算确认协议》,确认宿州建安总公司淮南分公司施工总工程款为3391000元,扣除已付工程款2011000元,每天建材公司尚欠工程款1380000元未付。其后,在宿州建安总公司淮南分公司多次催促下,每天建材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40万元,剩余98万元至今未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每天建材公司、尹如永支付剩余工程款98万元;支付逾期利息55578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本案中,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由宿州建安总公司与每天建材公司签订,宿州建安总公司淮南分公司作为宿州建安总公司的下属单位虽具体施工,但对外的民事权利义务应由宿州建安总公司承担。宿州建安总公司淮南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淮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2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占军审 判 员  李庆厂人民陪审员  刘名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章梦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