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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任春安诉王殿环不当得利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春安,王殿环,余海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1327号原告任春安,男,汉族,1961年1月3日生,系技术监督局职工,现住公主岭市东三街东四委七组。被告王殿环,女,汉族,1958年3月17日生,无职业,现住辽源市西安区太安街。被告余海波,男,汉族,成年人,系吉林省地质工程勘查院职工,现住长春市朝阳经济开发区育民路。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春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负担1025元。审 判 长  陈 东人民陪审员  惠玉坤人民陪审员  李铁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