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一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任春安诉王殿环不当得利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春安,王殿环,余海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1327号原告任春安,男,汉族,1961年1月3日生,系技术监督局职工,现住公主岭市东三街东四委七组。被告王殿环,女,汉族,1958年3月17日生,无职业,现住辽源市西安区太安街。被告余海波,男,汉族,成年人,系吉林省地质工程勘查院职工,现住长春市朝阳经济开发区育民路。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春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负担1025元。审 判 长 陈 东人民陪审员 惠玉坤人民陪审员 李铁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