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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松伟与韩守峰、吴亚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松伟,韩守峰,吴亚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吴松伟,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韩守峰,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吴亚楠,女,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吴松伟与被执行人韩守峰、吴亚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铁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韩守峰给付申请执行人共计155,356.00元,申请执行人吴松伟放弃对韩守峰余款的追偿权,剩余款项由申请执行人吴松伟与被执行人吴亚楠自行解决,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现被执行人韩守峰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黑0781执12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