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1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郑薇与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薇,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937号申请执行人郑薇。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倪旭东,校长。申请执行人郑薇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薇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支付申请执行人带薪年休假工资803.19元、支付工资赔偿金3511.85元、支付2014年6月生活费13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郑薇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目前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薇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鸿冰审判员 马 露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游向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