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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卢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591号原告卢某,市民,1974年5月26日。被告贾某,农民,1971年7月6日。本院在审理卢某诉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俊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顺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