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卢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591号原告卢某,市民,1974年5月26日。被告贾某,农民,1971年7月6日。本院在审理卢某诉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俊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顺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