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陈书星与安徽桃园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书星,安徽桃园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书星,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安徽桃园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天筑逸景苑2栋2单元706室,组织机构代码59017844-9。法定代表人:周连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颍民一初字第0391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安徽桃园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存款112075.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修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