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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温市与金胜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温市,金胜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475号原告:李温市。被告:金胜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温市诉被告金胜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温市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温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温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李温市负担。审 判 长  陈亦满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人民陪审员  陈德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兰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