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温市与金胜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温市,金胜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475号原告:李温市。被告:金胜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温市诉被告金胜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温市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温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温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李温市负担。审 判 长 陈亦满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人民陪审员 陈德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兰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