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9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严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严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71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唐松,男。被告严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严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9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雪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国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