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南召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段永果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段永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268号申请人南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莉,任局长。被执行人段永果,男,生于1976年2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南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段永果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段永果在执行中已自觉缴纳罚款,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长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