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0304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树彬与自贡市川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彬,自贡市川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川03**执41号申请人李树彬,男,195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自贡市川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弢,经理。本院受理李树彬申请执行自贡市川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自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自贡市川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332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文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