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法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唐必合与唐克伟(唐伟)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必合,唐克伟(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法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唐必合,男,汉族。被执行人唐克伟(唐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生效了的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1)林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克伟履行了20000元判决义务后,经查被执行人唐克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1)林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8254.53元,执行中唐克伟履行了20000元,剩余债权额为88254.53元,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国审判员 陈良年审判员 刘学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