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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赵秀珍、洛阳市洛龙区玖鼎御坊火锅体验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秀珍,洛阳市洛龙区玖鼎御坊火锅体验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1095号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宁,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亚峰,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秀珍,女,1955年9月9日生。被告洛阳市洛龙区玖鼎御坊火锅体验馆。经营者王绍江,男,成年。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其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元,由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审判员  曹艳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