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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通化重汽华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松县松江河宏远货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重汽华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抚松县松江河宏远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48号申请人:通化重汽华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抚松县松江河宏远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通化重汽华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松县松江河宏远货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伟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