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罗忠华与耿建伟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忠华,耿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621号申请人:罗忠华,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耿建伟,男,住敖汉旗。罗忠华申请执行耿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敖汉旗人民法院作出(2015)敖民初字第60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耿建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账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承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