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赵书香与何法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书香,何法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99号申请执行人:赵书香。被执行人:何法政。赵书香与何法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丛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冀04提执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赵书香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2016)冀04执99号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4执9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权相泽执行员 梁金库执行员 张荣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