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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赵书香与何法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书香,何法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99号申请执行人:赵书香。被执行人:何法政。赵书香与何法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丛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冀04提执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赵书香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2016)冀04执99号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4执9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权相泽执行员  梁金库执行员  张荣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