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恢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苏沛雨与韩义江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沛雨,韩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恢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苏沛雨,72岁,住四平市。被执行人韩义江,55岁,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沛雨与被执行人韩义江建筑工程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义江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东经再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苏沛雨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