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25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文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25刑初1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某,男,蒙古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21日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以陈检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都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周国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齐乌日那、人民陪审员苏布德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4日早晨6点40分许,被告人文某某驾驶套牌报废北京牌2500型吉普车载乘刘某某、扈某某、姜某甲、姜某乙、等十一人(超载)返回陈巴尔虎旗呼和诺尔镇途中,区间行驶至辖区滨州铁路大梁车站西南10公里草原自然土路(系公共通行道路)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自翻,造成车内乘车人扈某某、刘某某当场死亡,姜某某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经法医学鉴定,扈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刘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肝、脾破裂导致急性大出血而死亡。经陈巴尔虎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认定,文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文某某基本情况表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违法查询记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一份、说明二份、驾驶人员基本信息及全国机动车查询信息、公证书二份、收条二份、证人(姜某某、孙某某、包某某、海某)的证言、被告人文某某供述与辩解、陈公交认字(2015)第2015000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陈)公(法)鉴(尸检)字(2015)第018号和0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呼蓝法(毒)鉴字(2015)第627号法医毒物(乙醇)检验报告书、光盘二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车体痕迹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文某某向本院提出刑事和解申请,经本院主持和解,被告人文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扈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得到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和解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与被害人扈某某、刘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文都苏减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周 国 良审 判 员 齐乌日那人民陪审员 苏 布 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帅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第五百零六条达成和解协议的,裁判文书应当作出叙述,并援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