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5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福军与陈超瑜、黄种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军,陈超瑜,黄种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549-1号申请执行人陈福军,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超瑜,女,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种枝,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福军与被执行人陈超瑜、黄种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30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超瑜、黄种枝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福军借款人民币172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480元,如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陈超瑜、黄种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去向及财产线索;本院启动查控程序,经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实施冻结,但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二被执行人在泉州无房产、国土及车辆的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以二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志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