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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财保5号申请保全人:恩平市华鑫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恩城东门路31号。法定代表人:刘少萍。被保全人:吴郁豪。申请保全人恩平市华鑫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吴郁豪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恩平市华鑫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吴郁豪名下位于恩平市恩城镇新平北路28号之东金源楼403房的房产[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号]予以查封(保全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并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案外人刘少萍提供其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为申请保全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恩平市华鑫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郑艳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静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