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4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奋亮诉罗建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罗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4民初29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罗某某,男,汉族。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罗某某、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与二被告庭外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江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