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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法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邢万山七台河市鹿山优质煤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万山,七台河市鹿山优质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法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邢万山,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七台河市鹿山优质煤矿工,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临江镇连河村。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鹿山优质煤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七台河市桃山区。法定代表人钟银海,职务董事长。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七劳人仲字(2015)第49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邢万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人仲字(2015)第49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震宇执行员  张 华执行员  管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