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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北京国民安创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瑞康医学研究院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国民安创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中瑞康医学研究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国民安创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1号楼1501号。法定代表人仇旭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中瑞康医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盛景国际广场2号楼1101。法定代表人王欣雨,总经理。北京国民安创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瑞康医学研究院一案,业经(2015)石民初字第2453号法律文书审结,文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中瑞康医学研究院给付案款人民币219930.6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北京中瑞康医学研究院名下可供执行之登记房产、登记机动车、银行存款。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石民初字第2453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扬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丽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