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1
案件名称
何东与廖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东,廖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829号原告何东,男,汉族,1964年3月出生,住内江市。被告廖忠,男,汉族,1971年4月出生,住内江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东与被告廖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东负担。审判员 冉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