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民终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句容星软卫星监控科技有限公司与镇江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句容星软卫星监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9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雩北村。法定代表人张喜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句容星软卫星监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西庙村委会张前村。法定代表人郑观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镇江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句容星软卫星监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5)京谏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镇江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代理审判员 南王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紫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