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全柱、王会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全柱,王会荣,郭少芝,郭士建,石振强,郭士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320号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范县新区人民大道路东。法定代表人:刘自瑞,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庆,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宋全柱,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会荣,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少芝,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士建,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石振强,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士豪,男,199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宋全柱、王会荣、郭少芝、郭士建、石振强、郭士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宋全柱、王会荣、郭少芝、郭士建、石振强、郭士豪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宋全柱、王会荣、郭少芝、郭士建、石振强、郭士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由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刘树峰审判员 马文慧审判员 吴周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