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51执恢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进民与刘福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进民,刘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51执恢259号申请执行人:赵进民,男,居民。被执行人:刘福庆,男,居民。申请人执行人赵进民与被执行人刘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福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款)被执行人刘福庆元存款。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培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兴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