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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四川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寿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寿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81执5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红星西路205号。法定代表人尹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寿川,男,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708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寿川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寿川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2150元。因被执行人刘寿川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寿川的财产进行查询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四川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对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华蓥民初字第70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四川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刘寿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申请恢复本院(2015)华蓥民初字第708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远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