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XX与柯洪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柯洪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562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柯洪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柯洪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崖民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柯洪昌向XX支付欠款1240元,支付XX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柯洪昌如数交付所欠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崖民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柯洪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