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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谢钜达与贵港市港北区车之宝汽车用品商行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钜达,贵港市港北区车之宝汽车用品商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1219号原告谢钜达。委托代理人秦正樊。被告贵港市港北区车之宝汽车用品商行。经营者李华敏,成年。本院在受理原告谢钜达与被告广西独母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钜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谢钜达负担。审判员  陈水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楼英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