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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解培启诉被告曹庆文、吴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培启,曹庆文,吴开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620号原告解培启,男,汉族,1992年9月8日生,住舒兰市。委托代理人解庆同,男,1951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舒兰市。被告曹庆文,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生,住舒兰市。被告吴开杰,女,汉族,1972年5月20日,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培启诉被告曹庆文、吴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宫淑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培启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解培启承担。审判员  张秀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慧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