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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凤军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商丘分行民间借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军,中国工商银行商丘分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423号原告李凤军委托代理人胡洪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商丘分行(营业部)负责人聂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军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商丘分行民间借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凤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商丘分行(营业部)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军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商丘分行(营业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凤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明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