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船民一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上海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李建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李建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778号原告:上海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钻石雅苑2号楼。负责人:沈仲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吉祥,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英,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被告李建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赵惠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 百度搜索“”